陈建东律师
陈建东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其他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继承 损害赔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7-2609-0463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中山律师 > 三乡镇律师 > 陈建东律师 > 亲办案例

杨某诉梁某加工合同纠纷

作者:陈建东  更新时间 : 2020-11-13  浏览量:258

原告:杨某,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东,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51868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份起,双方开始合作。原告承揽被告的油漆加工项目,并自行聘请工人完成工作。2019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欠原告款项5186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本院。

被告梁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某称从2013年5月份起其与梁某存在加工合同关系,由梁某委托其进行油漆加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加工合同,一般由梁某通过口头或微信方式与其沟通加工事宜,后其直接到梁某处加工产品,加工完毕后经梁某验收合格当月结算并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支付加工款。2019年6月22日,杨某出具《对账单》一份,主要内容如下:2018年5月12日欠收工资73608元,5月22日收1000元、6月12日收4500元、9月2日收2000元、9月11日收2000元、9月19日收3000元、11月16日收5000元、2019年1月25日收5000元,合计实收22500元到2019年1月25日止,余51108元,油漆20kg香槟金×38=760元,51868。梁某于上述《对账单》下方载明:到2019年6月22日止,欠杨某工资一共是伍万壹仟捌佰陆拾捌元正(¥51868)。梁某并于前述手写载明内容右下方欠款人处签名并捺印确认,同时载明了其身份证号码。杨某称其当时不理解款项的性质,因其系请工人进行加工,故以为工资与加工费是一样的。杨某确认双方之间均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加工款的支付时间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杨某认为,梁某确认欠款后至今未予清偿,其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于2019年11月29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请求。

本院认为,杨某主张梁某尚欠其加工款51868元的事实,有其提交的对账单予以佐证,且杨某保证其提交证据及庭审陈述的真实性,而梁某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其真实性,故本院对杨某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梁某尚欠杨某加工款51868元至今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双方并无明确约定款项的支付时间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杨某有权要求梁某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又,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已取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并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案涉利息应从2019年11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杨某诉请利息超出上述认定的,本院予以驳回。

被告梁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合理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加工款51868元及利息损失(以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被告梁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以上内容由陈建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建东律师咨询。

陈建东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其他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继承 损害赔偿

手  机:137-2609-0463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